從事武漢海員外派業務審批服務指南
2018-06-11 文章來源:原創文章
一、適用范圍
涉及的內容:申請從事武漢海員外派業務
適用對象:從事海員外派業務機構(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申請材料目錄:
(一)初次申請海員外派機構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每份申請材料應包括:
1、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文書原件1份(包括“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書”和《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固定場所租賃證明((1)提交材料時,應同時提供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受理查驗并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2)租賃證明,是指房產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3)辦公場所系劃撥或調撥的,應提交房產所有人的房屋產權證,以及房產所有人作出房產劃撥或調撥決定的書面文件。);
4、具有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能力、進行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能力的證明材料;
(1)開展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能力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①應提交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的管理制度文件,可與規定的五項管理制度一并提交。②應提交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的開展方式、場地和設施設備清單、師資明細(姓名、專業資格、培訓及訓練內容)的證明材料。
(2)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能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各1份:①應提交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的管理制度文件,可與規定的五項管理制度一并提交。②機構系自有專業法律人員的,應提交自有法律專業人員所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執業證書,及與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③機構系簽訂法律事務協作協議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④系集團內部統一法律事務管理部門的,應提交機構所屬集團(總公司)對上述情況所作出的書面確認,以及相關人員所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執業證書的復印件,與機構所屬集團(總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5、專職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專職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
(1)專職管理人員:①應出示專職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和船員服務簿復印件1份。②應提交專職管理人員與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各1份。③應提交機構已為專職管理人員繳交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④應提交專職管理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各1份。
(2)專職業務人員(具有兩年以浙江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管理人員):①應提交專職業務人員的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②應提交專職業務人員與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各1份。③應提交機構已為專職業務人員繳交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④應提交專職業務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各1份。)
6、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組成、職責等情況的說明文件原件1份;(機構組織結構、人員組成、職責的說明文件,應包括機構上級隸屬關系、內部部門設置,各工作崗位的具體人員姓名及其崗位職責等情況。)
7、海員外派相關管理制度文件原件1份;(所提交的海員外派相關管理制度文件,應至少包括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處理制度、服務業務報告制度,滿足規定要求,并按“申請材料的編制要求”編制成冊。)
8、自有外派海員的名冊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原件1份;(自有外派海員名冊,應按照“自有外派海員名冊”統一格式及要求填報并打印、加蓋機構公章;名冊中僅填寫符合認定標準的自有外派海員;名冊中的自有外派海員數量應在100人及以上;自有外派海員的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所持船員服務簿等證明材料,可在現場核查時出具)
9、已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要求足額繳納海員外派備用金的有效證明原件1份;
10、申請機構系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還應出示外商投資業務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各1份。
11、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各1份(委托時)。
(二)申請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申請原件1份(《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申請書”);
2、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固定場所租賃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各1份;(與申請時無變化的,免于提交)
3、具有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能力、進行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能力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與申請時無變化的,免于提交)
4、專職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專職業務人員的學歷證書復印件1份,同時出具原件;(與申請時無變化的,免于提交)
5、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組成、職責等情況的說明文件原件1份;(與申請時無變化的,免于提交)
6、海員外派相關管理制度文件原件1份;(與申請時無變化的,免于提交)
7、自有外派海員的名冊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各1份;(與申請時無變化的,免于提交)
(三)海員外派機構向所在轄區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進行年審,提交下列材料:
1、年審申請文書原件1份;
2、年審報告書原件1份(包含海員外派機構資質條件符合情況、各項制度有效運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執行情況)。
提交材料應當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并同時提交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文件。對查驗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請材料,申請人應同時提交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在復印件上簽名,非自然人的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注日期。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四、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五、申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有與外派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國際航行海船管理級船員任職資歷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至少3名具有兩年以浙江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管理人員;
(四)具有進行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及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的能力;
(五)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和服務業務報告制度等海員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員100人以上;
(七)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八)具有足額交納100萬元人民幣海員外派備用金的能力;
(九)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記錄。
六、禁止性要求:
無
七、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任職資歷的管理人員;(三)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四)具有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五條:“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二)有與外派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三)有至少2名具有國際航行海船管理級船員任職資歷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至少3名具有兩年以上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管理人員;(四)具有進行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及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的能力;(五)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和服務業務報告制度等海員外派管理制度;(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員100人以上;(七)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本規定實施后,對外勞務合作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八)具有足額交納100萬元人民幣海員外派備用金的能力;(九)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記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三十一條:“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的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二)有與外派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三)有至少2名具有國際航行海船管理級船員任職資歷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至少3名具有兩年以上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管理人員;(四)具有進行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及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的能力;(五)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和服務業務報告制度等海員外派管理制度;(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員100人以上;(七)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八)具有足額交納100萬元人民幣海員外派備用金的能力;(九)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記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調整船員服務機構審批權限和業務范圍的通知(海船員〔 2014 〕 677 號)